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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

教育部 88 年 6 月 23 日訂頒
教育部 103 年 8 月 18 日臺教文(三)字第 1030113897E 號函公告修正
教育部 113 年 6 月 13 日臺教文(三)字第 1130051125D 號函修正第 7 條

本契約於                                                        交付甲方審閱(契約審閱期間應有五日以上)。

甲方(旅客、學員)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電話:
住居所:
甲方之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電話:
住居所:

乙方(遊學服務業者)名稱:大全科技有限公司
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林庭暐
統一編號:58605013
電話:886-4-7282702
傳真:886-4-7202359
電子郵件信箱:info@dc-global.com.tw
營業所:彰化市三民路107號F棟10樓
網址:www.dc-global.com.tw
二十四小時海外急難聯絡人姓名:林庭暐
二十四小時海外急難聯絡人聯絡電話:886-970-393237
二十四小時海外急難聯絡人電子郵件:nick.lin@dc-global.com.tw

乙方未記載或記載不實之設立登記日期及統一編號,或未提供或提供不實之海外急難聯絡人姓名、電話及電子郵件者,甲方得解除契約。

第一條 定義

本契約所稱海外留學,係指到境外(不含大陸地區)合法設立之教育機構就讀或研習課程,以取得學歷、文憑、資格或證照。

第二條 適用範圍及順序

甲、乙雙方關於本件委辦留學申請事宜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本契約中未約定者,依我國有關法令或習慣定之。
附件、廣告及當事人間之口頭約定,亦為本契約之一部。
乙方辦理本契約約定事項時向甲方為承諾或保證者,甲方得據此而為主張。

第三條 委任項目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受委任辦理之業務如下:

學校類型

課程類型

​住宿條件為

第四條 委任期限

 

本件委任期限至甲方抵達目的地國家為止。期限屆滿時,乙方仍未將有關事項處理妥當者,除經雙方協議延期者外,其代理權歸於消滅,乙方
並應將授權書及其他文件返還甲方。

第五條 乙方之告知義務

 

乙方應告知甲方申請之必要文件內容及其他甲方應盡之協力義務內容。

第六條 甲方之協力行為

 

乙方因辦理本契約約定事項,甲方應依乙方之通知辦妥並如期交付必要文件。若有需甲方補正或親自會同辦理之事項,甲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絕。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違反前項協力行為,致無法完成本契約委任事項者,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甲方提供之文件,應確保真實,不得有偽造或變造情事。

第七條 個人資料保護

 

乙方所持有甲方提供之前條文件,僅得供辦理本契約約定事項之用,不得移作他途使 用,並應於辦理完畢後,交還甲方。

乙方所持有甲方提供之各項證件,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或毀損,應即主動或通知消 費者補辦。如致甲方受損害時,應賠償其損失。

乙方蒐集、處理或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契約關係 消滅後,亦同。

乙方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情形,應依該法負損害賠償責任。甲方若受有其他損害, 得另行請求賠償。

第八條 乙方之如期辦理及報告義務

 

乙方應於甲方備齊申請所必須之文件後,配合海外教育機構所訂時程,如期為甲方辦 理第三條所列各項委任事務。

乙方於為甲方辦理第三條各項申請手續後,應於7日內該項手續之辦理情形主動告知甲方。 乙方若有延遲為甲方提出申請之情形,且可預見已有任一項委任事務無法完成者,甲方可於知悉後隨時終止契約之一部或全部,乙方並應依第十八條規定賠償甲方所受損害。

第九條 乙方之服務品質擔保責任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甲方得據廣告中就服務內容、品質等所為之保證或說明 而為主張。

乙方應擔保所提供之服務,具備約定之價值與品質。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甲方得請求乙方改善之。乙方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甲方得請求減少費用或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條 特殊保證條款

 

乙方保證完成事項如下:

乙方違反前項特殊保證約定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一條 著作權利歸屬

 

依本契約所完成之著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所有權。但著作權屬乙方所有時, 甲方於本契約委託辦理事項之範圍內,得利用其著作。 如有第三人主張乙方依本契約所完成之著作侵害其權利,致甲方負賠償責任時,應由 乙方負最終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乙方應向甲方說明之義務

乙方對於外國正式學校之附條件入學許可之性質、內容及相關風險,於申請前及收受 入學許可後,應對甲方盡說明之義務及提供書面資料。

乙方對於社區大學、語言學校或大學附設之語言中心等為非正式學校及其相關問題、 內容與風險,亦應對甲方盡說明之義務。

乙方對於甲方申請就讀前兩項學校有關退學、退費等相關規定,亦應盡說明之義務。

乙方應於甲方預定出發日前,將其依本契約第三條約定為甲方辦理之所有委任事項辦理情形,向甲方報告,並以書面行程表確認之。

乙方應於甲方預定留學出發日前,將甲方前往留學之國家、地區或城市之風俗人情、 地理位置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之事項,儘量提供甲方參考。

第十三條 報酬之數額及支付方式

乙方於本契約期限內完成委任事項,甲方應給付報酬新臺幣(下同)陸仟元。

除前項金額外,若無另行約定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收取其他報酬。
甲方應於本契約簽訂時,支付約定報酬總額共計陸千元整。
甲方交付學費予本公司合作之外國學校時,若雙方有約定,乙方可將全部報酬作學費之一部份,若為非合作學校則不適用且需酌收代辦費。

第十四條 代收轉付費用項目及負擔

甲方應負擔乙方代辦留遊學申請事項之各代收轉付費用項目 : 學費、保險費、註冊費、住宿費、住宿安排費、接機費用、銀行手續費、測驗費、取
消費、變更費,概依外國學校開立之帳單(Invoice)全額收取。

乙方為辦理各項受任業務所應繳交之前項費用,應將其名稱及數額於繳納日三日前通知甲方,並由甲方如數備妥,送交乙方代繳。若有特殊急件之
情形,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不受前項所定通知期間之限制。

乙方未如期繳納者,除依第十七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外,其因此發生之滯納金或遲延利息,由乙方負擔。但甲方未依約定備妥款項送交乙方致延
誤繳納者,由甲方負擔。
乙方收取費用時,應開立暫收款收據交由甲方收執;代繳後,並應將代繳之繳款憑證交甲方保存。

第十五條 複委任之效力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委由第三人代為處理事務者,甲方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前項情形,甲方解除或終止契約者,乙方不得要求任何報酬,其已收取者,應如數返 還甲方;乙方已收取之代收轉付費用,除有正式繳款收據得予扣除外,其餘應返還甲方。

甲方因第一項之情形解除或終止契約而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第十六條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事務不能完成

因可歸責於甲方個人之事由又或因前往國家政府之因素,以致不能取得入學許可或核准簽證者,乙方不負責任。

 但曾獲乙方表示甲方無不能取得入學許可或核准簽證之情事者,乙方仍應負責。 除前項但書情形外,甲方應於乙方通知日起七日內,將乙方因代辦事項所墊付之費用依繳款憑證所載金額返還乙方。乙方仍得請求約定報酬,但其數額以已處理之事務為限。

第十七條 乙方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乙方對於受任事項及其保管物,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倘因過失或逾越甲方委任權限之行為,致甲方發生損害者,應按報酬額一倍計算之金
額賠償甲方。但甲方證明受有較高數額之損害者,得依實際損害額,請求賠償。報酬為零元或顯不相當者,以甲方已向海外教育機構繳交費用未能退還部分之二倍計算之金額賠償甲方。甲方如能證明損害超過者,乙方應足額賠償之。第一項之賠償金額,乙方應於甲方請求次日起十五日內全部支付甲方。第二項之賠償金額,乙方應於收到海外教育機構退費確認函十五日內全部支付甲方。

第十八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未能完成事務

乙方辦理委在事務之期間,應配合雙方約定之期限及海外教育機構學期之進行。因未即時申請學校、辦理簽證、訂機票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致未能於第四條約定之期限內完成事務者,乙方應按報酬之二倍計算之金額賠償甲方。但甲方證明受有較高數額之損害者,得依實際損害額,請
求賠償。
報酬為零元或顯不相當者,以甲方已向海外教育機構繳交費用未能退還部分之三倍計算之金額賠償甲方。甲方如能證明損害超過者,乙方應足額賠
償之。
第一項之賠償金額,乙方應於甲方請求次日起十五日內全部支付甲方。第二項之賠償金額,乙方應於收到海外教育機構退費確認函十五日內全部支
付甲方。

第十九條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事務不能完成

因天災、戰亂、罷工、交通阻絕、政府命令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事 務不能完成,甲方免為支付報酬之義務,乙方應即時為必要告知,免為代辦受託業務 之義務。

第二十條 任意終止與報酬

甲方得於乙方完成委任事項前,隨時終止本件委任與授權,除已發生之代辦費用應依契約給付外,乙方得收取之報酬,依第二十一條之比例定之。

第二十一條 退費基準

甲方依前條終止委任,乙方如已收取報酬,乙方應就未處理之委任事項,依下列原則退還報酬:
一、完成留遊學諮詢及選校指導之服務項目,退還全部報酬百分之七十五。
二、完成入學文件整理、分項、收集之服務項目,退還全部報酬百分之六十。
三、完成入學申請正式送件之服務項目,退還全部報酬百分之四十。
四、完成入學申請並取得入學許可通知書之服務項目並無其他後續服務者,不退費;仍有其他後續服務者,退還全部報酬百分之二十五。
五、完成留學簽證輔導、送件之服務項目,退還全部報酬百分之十。
六、完成行前說明會或其他約定後續服務項目,不予退費。

七、學費部分需依據當地學校退費規定。

第二十二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約定事項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排除 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 用。

第二十三條 其他協議事項

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各項: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從優原則

本契約之約定,較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甲方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第二十五條 契約書分執保管

本契約書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乙方不得藉故收回。

甲方簽章:

甲方簽章日期:

乙方簽章:

如未記載簽約地點,則以甲方住所地為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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